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人丙主張其為 A 屋真正所有權人,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丙提供擔保後停止前案之執行。嗣後乙之金錢債權人丁就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後案),執行法院將前、後案合併,丁聲請繼續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待前案執行恢復時,再與後案合併執行
B執行法院應不待前案執行恢復,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正確答案
C丁聲請後案執行,毋須繳納執行費
D甲之前案執行停止,不得由後案執行受分配
答案與詳解
第三人異議之訴所獲停止執行裁定,僅對原執行債權人甲發生效力;後案債權人丁聲請強制執行不受影響,法院應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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