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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 年第 55 題單選題考點:停止效力範圍考點:併案執行

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人丙主張其為 A 屋真正所有權人,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丙提供擔保後停止前案之執行。嗣後乙之金錢債權人丁就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後案),執行法院將前、後案合併,丁聲請繼續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待前案執行恢復時,再與後案合併執行
B執行法院應不待前案執行恢復,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正確答案
C丁聲請後案執行,毋須繳納執行費
D甲之前案執行停止,不得由後案執行受分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前案因第三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後案債權人丁仍可聲請繼續執行,不受停止效力拘束。

逐選項解析

A執行法院應待前案執行恢復時,再與後案合併執行停止效力範圍✕ 易錯陷阱
停止執行裁定效力不及於後案債權人丁,無須等待前案恢復,否則丁權益將被丙之擔保所凍結,顯不合理。
B執行法院應不待前案執行恢復,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併案執行✓ 正確
第三人異議之訴所獲停止執行裁定,僅對原執行債權人甲發生效力;後案債權人丁聲請強制執行不受影響,法院應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
C丁聲請後案執行,毋須繳納執行費✕ 錯誤
D甲之前案執行停止,不得由後案執行受分配✕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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