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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3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得分次發行」。下列關於 X 公司資本額之說明,何者錯誤?

A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對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無最低要求
B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C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名發起人需認足之,並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
D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僅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發起人未實際繳納股款卻表明收足,屬刑事犯罪(公司法第9條),不只行政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公司法第9條明定,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責任而非僅行政罰鍰。

考點:廢除最低資本額考點:會計師查核簽證考點:發起設立出資考點:公司法第9條刑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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