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無須進行鑑價
B原則上無須於拍賣前預定底價
C如預定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上載明正確答案
D執行法院未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拍賣日到場,而拍賣程序已終結時,拍賣仍有效
C正確答案
動產拍賣並非一律須鑑價;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鑑定。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預定底價,且得不予公告;無法通知當事人到場時,拍賣不因而停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拍賣底價之規定,預定底價得不予公告,非「應載明」。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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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拍賣並非一律須鑑價;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鑑定。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預定底價,且得不予公告;無法通知當事人到場時,拍賣不因而停止。
動產拍賣預定底價「得不予公告」;看到「應載明」即為錯誤,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強制執行法第62條,查封物為貴重物品且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敘述正確。
B✕
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拍賣底價之規定,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預定底價,原則上免定底價。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拍賣底價之規定,預定底價得不予公告,非「應載明」。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強制執行法第63條,無法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敘述正確。
動產拍賣程序重點整理
| 程序事項 | 原則/例外 | 法條依據 |
|---|
| 鑑價 | 貴重物品且價格不易確定時,應命鑑定 | 強執法§62 |
| 預定底價 | 原則免定底價,認有必要時得預定 | 強執法(動產拍賣底價規定) |
| 底價公告 | 得不予公告(非應公告) | 強執法(動產拍賣底價規定) |
| 通知當事人 | 應通知;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 強執法§63 |
考生易將「不動產拍賣」的嚴格程序(應鑑價、應定底價、應公告底價)套用到「動產拍賣」上。動產拍賣為求迅速且避免圍標,底價「得不予公告」,選項C將「得」替換為「應」,是典型的考題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