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D甲無須認股出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發起人必須認股,這是發起設立的鐵則;章程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全數發行與實物出資均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發起人應「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並即按股繳足股款。甲身為發起人卻不認股出資,違反發起設立的核心要件,不符公司法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發起人必須認股,這是發起設立的鐵則;章程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全數發行與實物出資均合法。
看到「發起人不認股」直接選,公司法第131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才能成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甲乙丙三人已簽名,章程形式要件已具備,合法。
B✕
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允許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或一次全數發行。本題章程載明 100 萬股全數發行,於法有據。
C✕
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糕餅公司以大型電烤箱出資屬公司事業所需財產,且經鑑價,合法。
D✓ 正確
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發起人應「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並即按股繳足股款。甲身為發起人卻不認股出資,違反發起設立的核心要件,不符公司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要件速查
| 項目 | 法條 | 規定內容 | 本題適用 |
|---|
| 章程作成 | 公§129 | 發起人簽名或蓋章(擇一) | A 合法 |
| 股份發行 | 公§156 | 得分次或一次全數發行 | B 合法 |
| 出資種類 | 公§131 III | 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財產 | C 合法 |
| 發起人義務 | 公§131 I | 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 | D 違法 |
A 選項是最易失分陷阱!考生看到「簽名但未蓋章」會直覺認為形式不備而選 A。但公司法第129條明文是「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即可。出題者故意用「雖...但...」的語氣誤導,測試你是否熟記條文用字。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