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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913單選題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D甲無須認股出資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發起人必須認股,這是發起設立的鐵則;章程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全數發行與實物出資均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發起人應「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並即按股繳足股款。甲身為發起人卻不認股出資,違反發起設立的核心要件,不符公司法規定。

考點:章程簽名蓋章擇一考點:授權資本制彈性考點:實物出資合法考點:發起人必須認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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