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正確答案
B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C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D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A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即為其一。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且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明定「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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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即為其一。
背口訣:「競業、減資、申請停止上市、解散合併分割、重大資產」→ 皆須載明召集事由,不得臨時動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且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明定「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題正解。
B✕
一般性的公司經營建議(如慈善捐贈)並非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所列重大事項,股東可於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討論,不受限制。
C✕ 陷阱
注意陷阱!改選董監事本身屬重大事項須列召集事由,但本選項是「提議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於該次會議改選」,此提議本身並非現在就要改選,屬程序性建議,可臨時動議。
D✕
追究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之責任,屬股東監督權行使,非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所列應記明事由之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重大事項
| 事項 | 法條依據 | 理由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 §172 V | 影響公司治理結構 |
| 變更章程 | §172 V | 公司根本規範變動 |
| 減資 | §172 V | 影響股東權益 |
|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172 V | 改變公司性質 |
|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 §172 V、§209 | 涉及利益衝突 |
|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 §172 V | 影響資本結構 |
| 解散、合併、分割 | §172 V | 公司存續重大變動 |
C 選項易誤選!看到「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直覺以為屬§172 V不得臨時動議事項。但細讀是「提議召集臨時會」(程序建議),真正改選在未來的臨時會才發生且會載明事由,故本次股東常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此建議並無違法。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