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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39單選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正確答案
B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C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D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即為其一。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且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明定「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題正解。

考點:競業禁止解除考點:一般議案考點:召集臨時會提議考點:追究董事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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