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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527單選題

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無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B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越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C甲應自負票據責任
D甲無需負票據法上之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董事長甲蓋自己印章是『表明代表關係』,由A公司負責;但因是為私人債務屬濫權代表,公司對善意執票人仍負責,甲個人不負票據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以董事長身份,在公司章旁加蓋個人印章,已明確表明代表A公司之意旨,符合票據法第9條。票據責任由A公司承擔,甲個人不負票據法上責任(但可能有民事侵權或刑事背信責任)。

考點:代表≠代理考點:濫權≠越權考點:代表意旨明確考點:代表人免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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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