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獨立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採提名制度
B繼續一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以上之股東始有權以書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且名額若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者,其超過之被提名人不計入,但若提名順序在前者有不符合資格者,得由提名順序在後者往前遞補之正確答案
C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若設有常務董事會者,常務董事會中亦必須有至少一席以上之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五分之一席次
D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若有持股轉讓超過其被選任時二分之一以上者,並不當然解任
B正確答案
獨立董事提名只需持股1%無須繼續一年,超額提名直接不列入名單,無遞補機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只需持股1%以上,無「繼續一年」限制(此為股東提案權要件);且提名超額者直接不列入名單,無遞補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獨立董事提名只需持股1%無須繼續一年,超額提名直接不列入名單,無遞補機制。
看到「繼續一年」直接刪!那是股東提案權(172-1)的要件,董事提名(192-1)只看持股比例。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證交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其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只需持股1%以上,無「繼續一年」限制(此為股東提案權要件);且提名超額者直接不列入名單,無遞補規定。
C✕
敘述正確。依相關設置辦法,設有常務董事會者,常務董事中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且獨董總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五分之一。
D✕
敘述正確。獨立董事重在獨立性,不適用公司法第197條董事持股轉讓超過二分之一當然解任之規定。
股東提案權 vs 董事候選人提名權
| 權利類型 | 法條依據 | 持股門檻 | 繼續持股時間 |
|---|
| 股東提案權 | 公司法第172-1條 | 1%以上 | 繼續1年以上 |
| 董事候選人提名權 | 公司法第192-1條 | 1%以上 | 無限制 |
命題者將「股東提案權」的「繼續一年以上」要件,惡意移植到「董事候選人提名權」中;並捏造超額提名的「遞補」機制,誘使考生混淆兩種股東權利的發動門檻與法律效果。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