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即簽發以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但號碼則書寫為NT$55,860。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是多少?
A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
B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正確答案
C如不能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D以最低額為準,故為 NT$55,680
B正確答案
票據法第 7 條明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故依文字 58,560 元支付。
為什麼答案是 B
票據法第 7 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文字記載 58,560 元,即為付款金額,無須探求當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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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法第 7 條明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故依文字 58,560 元支付。
看到「文字 vs 號碼不符」→ 直接套票據法第 7 條:文字優先,不用探求真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以最低額為準」是民法第 4 條的規定,適用於一般文件。但票據法第 7 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直接以文字為準,不看哪個較低。
B✓ 正確
票據法第 7 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文字記載 58,560 元,即為付款金額,無須探求當事人真意。
C✕ 陷阱
這是民法第 4 條的寫法(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 7 條則是直接以文字為準,不須先探求真意,屬絕對規定。
D✕
民法第 4 條才用最低額原則。票據行為具無因性與文義性,票據法第 7 條特別規定以文字為準,排除民法最低額原則適用。
出題者故意把民法第 4 條(最低額、探求真意)與票據法第 7 條(直接文字優先)混在選項中。A、C、D 都是民法寫法,只有 B 是純粹票據法寫法。票據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