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5 年 ·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正確答案
C 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D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B 正確答案
法人股東可派多名代表但表決權須共同行使;共有股份須推定一人行使權利;代理人受「兩人以上」委託才有 3% 表決權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且代表人不以一人為限;但代表人有數人時,其表決權之行使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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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法人股東可派多名代表但表決權須共同行使;共有股份須推定一人行使權利;代理人受「兩人以上」委託才有 3% 表決權上限。
看到「法人股東」,秒聯想公司法第181條:「可派多名代表出席,但表決權須共同行使」,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
依公司法第160條規定,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不得由共有人分別行使表決權,以免股權行使割裂。
B ✓ 正確
依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且代表人不以一人為限;但代表人有數人時,其表決權之行使應「共同為之」。
C ✕ 陷阱
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代理人代行表決權不得超過 3% 的前提是「一人同時受『兩人以上』股東委託」。本題壬僅受丁「一人」委託,故無 3% 上限之限制,可全數行使丁的 1/3 表決權。
D ✕
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仍具備股東身分,依法享有出席股東會之權利(如發言權、知情權等),僅在一般議案中無表決權而已,並非不得出席。
股東會出席與表決權行使規則 股東類型 出席方式 表決權行使限制 相關法條 共有股份 (甲乙丙) 須推定一人代表 由該代表一人行使 公司法第160條 法人股東 (B公司) 得指派數名代表人 須共同行使 公司法第181條 委託代理人 (壬) 憑委託書出席 受「2人以上」委託才有3%上限 公司法第177條 無表決權股東 (戊) 得親自或委託出席 無表決權(但可發言) 公司法第157條
選項 C 故意用「3% 表決權上限」來誤導考生。請特別注意,公司法第 177 條的 3% 限制要件是「一人同時受『兩人以上』股東委託」,若僅受單一持股大戶委託,則完全沒有此限制。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