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丙、丁均為自然人,請問下列何一行為不違反公司法及實務有關保證之規定?
AA 公司承受甲之保證契約
B乙欲簽發票據予丙,惟先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由 A 公司背書轉讓予丙,以達保證之目的正確答案
CA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DA 公司承擔丁之債務
B正確答案
公司非以保證為業者,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16)。實質保證行為皆禁止,但單純票據背書非保證。
為什麼答案是 B
票據背書是獨立的票據行為,本身具無因性,不因當事人間有保證目的即轉為民法保證。實務認為此種「隱存保證背書」仍屬票據背書,不違反公司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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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非以保證為業者,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16)。實質保證行為皆禁止,但單純票據背書非保證。
看有沒有「替他人擔債」的味道:承受保證、設抵、承擔債務都踩線;單純背書轉讓是票據行為,不是保證。
逐選項分析
A✕
承受甲的保證契約=繼受保證人地位,實質上就是替他人擔保債務,違反公司法第16條禁止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
B✓ 正確
票據背書是獨立的票據行為,本身具無因性,不因當事人間有保證目的即轉為民法保證。實務認為此種「隱存保證背書」仍屬票據背書,不違反公司法§16。
C✕ 陷阱
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物上保證),實務見解認為與人的保證同屬以公司財產擔保他人債務,違反公司法§16禁止規定。
D✕
承擔丁之債務雖形式上是債務承擔而非保證,但實質若為替他人負擔債務,實務認為仍屬變相保證,違反公司法§16規定。
公司法§16 禁止保證之實務擴張
| 行為類型 | 形式定性 | 是否違反§16 | 理由 |
|---|
| 承受保證契約 | 繼受保證 | 違反 | 實質為保證人 |
| 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 | 物上保證 | 違反 | 以公司財產擔保他債 |
| 承擔他人債務 | 債務承擔 | 違反 | 變相保證 |
| 票據背書轉讓 | 票據行為 | 不違反 | 票據無因性、獨立性 |
考生易誤認公司法§16只禁「保證契約」,但實務早已擴張解釋,舉凡物上保證、債務承擔、繼受保證均在禁止範圍。唯獨票據背書因具無因性與獨立性,即便有保證目的仍不違反§16,此為實務穩定見解。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