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其妻乙外遇,遂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
A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正確答案
B甲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C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乙之其他法定繼承人
D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A正確答案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甲為要保人兼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乙,保險公司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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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看到「要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免責,直接選不負保險責任。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甲為要保人兼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乙,保險公司免責。
B✕ 陷阱
錯誤。若僅是受益人故意致死(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才是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但本題甲同時是要保人,適用第3項,保險公司整體免責。
C✕
錯誤。要保人故意致死時保險公司免責,不會轉給其他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僅於受益人故意致死情形下,保險金才回歸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D✕
錯誤。此非契約解除之問題,而是法定免責事由。保險契約因被保險人死亡已終止,無解除契約的概念,應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保險法第121條 故意致死三態樣
| 主體 | 行為 | 法律效果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受益人故意致死 | §121 I |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仍給付其他受益人或繼承人 | 不影響 |
| 要保人故意致死 | §121 III |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 應返還給應得之人 |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 §109 | 原則不給付(契約滿2年後例外給付) | 應返還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甲具有「要保人+受益人」雙重身分。若只看到受益人身分,會誤選B(喪失受益權但仍給付)。關鍵是只要具要保人身分故意致死,即適用§121 III,保險公司完全免責。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