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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35單選題

甲執有乙簽發經丙背書由 A 銀行付款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乙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甲乃訴請命丙如數清償票款,而丙則以背書印章固屬真正,惟係為乙作保而非以背書轉讓意思所為,丙之抗辯,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背書乃票據權利移轉之證明,依票據法第 30 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支票準用之。今丙僅在支票背面簽名並無移轉權利之意思,自非背書,丙不負背書人之責任
B無理由。因丙雖在票背背書,但因係乙於簽發後,央請丙保證而為之背書,乃回頭背書,丙自應負背書人之責任
C無理由。因丙既在票背背書,其簽名即合於背書之規定,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之責任正確答案
D有理由。因支票為乙所簽發,丙為背書人,但無任何對價關係,今甲僅訴請丙負責,丙自可以其與乙之間並無對價或受讓票據權利,而不負給付票款之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票據行為採外觀主義,在票背簽名即為背書,不得以內心無轉讓意思對抗執票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票據行為採外觀解釋原則,丙既在票背簽名,客觀上即構成背書,縱內心無轉讓意思,為保護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性,仍應負背書人責任。實務見解一致。

考點:外觀主義誤解考點:回頭背書誤用考點:票據外觀主義考點:對價抗辯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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