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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 年第 49 題單選題考點:相對無效說考點:併案執行地位

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 107 年 5 月 1 日下午送達囑託查封登記函予地政機關。丙、丁於當日晚間就 A 房地訂立租期 3 年之租約,法院於同年月 15 日完成查封揭示後,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乙就同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併案執行。3 個月後,甲、乙聲請法院定拍賣條件進行拍賣。關於得主張丙、丁間之租約違反查封效力而無效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均不得主張
B甲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C甲、乙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正確答案
D丙、丁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查封效力採「相對無效說」:違反查封的處分行為,僅對查封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不生效力,當事人與其他人仍受拘束。

逐選項解析

A甲、乙、丙、丁均不得主張相對無效說✕ 錯誤
錯。查封後債務人所為處分雖非絕對無效,但對查封債權人相對無效,甲乙作為執行債權人當然可主張,非全部都不得主張。
B甲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併案執行地位✕ 易錯陷阱
錯。陷阱在忽略「併案執行」的乙。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他債權人併案後與原查封債權人地位相同,乙同樣受查封效力保護,可主張租約對其不生效力。
C甲、乙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正確
D丙、丁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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