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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47單選題

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認另一債權人乙應受分配之金額有誤,即於同年 7 月 1 日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認甲之異議無理由而未更正分配表,甲即於同年 7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於 106 年 7 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執行法院應待分配表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後,再行分配乙之應受分配金額
B甲如於 106 年 7 月 15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執行法院應將乙應受分配之金額提存,其餘債權先予分配
C甲如於 106 年 7 月 20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則執行法院不得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正確答案
D甲如於 106 年 7 月 25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法院應駁回甲之分配表異議之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分配表異議之訴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視為撤回異議,執行法院將按原分配表分配,受訴法院亦會駁回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7月20日已逾10日期間(至7月17日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逾期未提出起訴證明「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異議既已撤回,執行法院「應」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選項稱「不得」為錯誤。

考點:起訴證明期限考點:提存與先為分配考點:逾期視為撤回考點:受訴法院之處置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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