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化,公司法導入公司外文名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國公司應擇一使用中文或外文為公司名稱
B外國公司依據本法選用外文名稱後,其公司名稱便無須再譯成中文
C公司若欲選用外文名稱,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D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可不必辦理登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外文名稱屬「得」申請之任意登記事項,非強制登記,且本國公司名稱仍須以中文為主,不可擇一使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得」申請外文名稱登記,屬於任意登記事項而非強制登記,故內部選用後可不必辦理登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外文名稱屬「得」申請之任意登記事項,非強制登記,且本國公司名稱仍須以中文為主,不可擇一使用。
看到「外文名稱」秒記三原則:1. 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不可擇一);2. 「得」申請登記(非強制);3. 董事會決議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本國公司名稱依法必須使用中文,外文名稱僅能作為附加登記,不得擇一使用外文來取代中文名稱。
B✕
外國公司在台灣辦理分公司登記或相關程序時,依法仍須將其公司名稱譯成中文,不能僅使用外文名稱。
C✕ 陷阱
公司申請外文名稱登記,依相關登記辦法規定僅需經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提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
D✓ 正確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得」申請外文名稱登記,屬於任意登記事項而非強制登記,故內部選用後可不必辦理登記。
公司名稱與外文名稱登記重點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備註 |
|---|
| 本國公司名稱 | 應使用中文 | 不得僅用外文 |
| 外文名稱登記 | 「得」申請登記 | 非強制,屬任意登記事項 |
| 決議程序 | 董事會決議 | 無須股東會決議 |
| 外國公司名稱 | 須譯成中文 | 在臺登記必備 |
考生極易將法條的「得申請登記」誤認為「應申請登記」,或誤以為外文名稱可完全取代中文名稱。切記外文名稱僅為輔助,且登記與否由公司自行決定,不登記僅是無法取得登記上的公示保護效力。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