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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29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到期向 B 請求付款被拒,丙遂於付款被拒當日持票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同時分別通知甲、乙關於拒絕事由,因此產生作成拒絕證書費用 X 元、通知費用 Y 元。丙向甲、乙行使追索權時,可否請求 X 及 Y 元?

A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及 Y 元
B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元,但可請求 Y 元正確答案
C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及 Y 元,但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D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元,但可向甲請求 Y 元,並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發票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對全體債務人有效,執票人仍作成之費用(X)需自理;但通知義務並未免除,通知費用(Y)仍得向債務人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票據法第94條,發票人記載免除拒絕證書對全體債務人有效,執票人仍作成者費用(X)自負。但通知費用(Y)依第97條仍得請求。

考點:通知費用請求權考點:免除拒絕證書效力考點:發票人記載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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