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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31單選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

A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
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正確答案
C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
D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空白背書(未記載被背書人)視為背書連續,形式審查不中斷。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受款人,其後兩次背書雖均為空白背書(未記載被背書人),依票據法規定空白背書後執票人即為合法被背書人,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考點:空白背書迷思考點:空白背書連續考點:執票人地位考點:形式客觀審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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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