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B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
C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D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
答案與詳解
依保險法第58條,保險事故通知期限允許契約另訂,故48小時通知約定有效;但依第63條,違反通知義務僅須賠償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失,約定「不負賠償責任」違反第54-1條(免除保險人義務、對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故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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