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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20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B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
C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D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可另訂通知期限,故48小時通知約定有效;但約定違反通知義務即免責,因違反保險法第54-1條顯失公平而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58條,保險事故通知期限允許契約另訂,故48小時通知約定有效;但依第63條,違反通知義務僅須賠償保險人因此所受損失,約定「不負賠償責任」違反第54-1條(免除保險人義務、對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故該部分無效。

考點:通知義務與免責條款考點:通知期限約定效力考點:契約自由與限制考點:顯失公平條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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