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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2單選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經常未進公司處理公務致其他董事不滿,而有解任甲之職務的聲音出現。甲聽聞後即拒絕召開董事會以避免其被解任。若欲解任甲之職務,下列何種方法可行?

A其他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於會議中決議解任甲之董事職務
B由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務正確答案
C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逕向法院提起解任甲之董事長職務之訴訟
D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並於會議中決議解任甲之董事長職務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董事會僅能解任「董事長」,解任「董事」為股東會專屬權限;監察人於必要時得自行召集股東會解任不適任董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司法第220條,監察人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實務認為解任不適任或拒不召開董事會之董事,符合「必要時」之要件,故監察人可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其董事職務(喪失董事身分即自然喪失董事長身分)。

考點:董事會權限考點:監察人召集權考點:裁判解任董事考點:股東會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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