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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546單選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壽險契約終止權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審慎為之
B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倘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不應再為間接強制之執行,否則即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C債權人執命債務人拆除越界建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者,其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縱係為判決之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所為,執行法院仍可審查是否適宜執行,以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正確答案
D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時,通常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如因低於市價之拍定而生之損失)之差距,尤應注意債務人有無受不可期待、無可歸責之損害,以免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執行法院受執行名義拘束,不得以公平合理原則為由,實質審查並推翻確定判決之實體判斷。

為什麼答案是 C

確定判決既已審酌實體利益,執行法院即受執行名義拘束,不得再實質審查是否適宜執行,否則侵害既判力,敘述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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