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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966單選題

乙與其親生子丙及義子甲約定分別贈與房屋一棟。甲經商失敗,偷偷將乙於銀行之存款全部提領,乙得知後大怒,心臟病發死亡。丙遂主張撤銷乙與甲間之贈與契約,有理否?

A有理,此乃天理難容
B有理,甲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C無理,甲之行為仍不構成撤銷理由正確答案
D無理,乙已死亡,丙無法代乙行使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未提供選項文字,無法逐項分析具體內容。就題旨而言,甲偷領存款侵害的是贈與人乙的既有財產,並非乙對甲所負贈與標的(房屋);且贈與契約撤銷權專屬贈與人本人,第三人丙無權主張,故丙無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選項應為「丙之主張無理由」之正解。理由有二:其一,贈與撤銷權依民法第416條專屬贈與人乙本人,丙非乙與甲贈與契約之當事人,無從撤銷;其二,丙與甲間僅各自與乙有贈與關係,丙對乙與甲間之契約無任何撤銷地位,故主張無理由。

考點:撤銷須有法律依據考點:贈與撤銷事由限定考點:撤銷權專屬性考點:撤銷權與繼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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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