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進口商)購買新型進口車,約定6月15日交付,因運送遲延,乙遲至6月30日始通關完畢,擬於7月15日交付,惟7月12日適逢颱風,該車泡水全毀,乙仍向甲請求價款,有理否?
A乙無理,因乙遲延交付正確答案
B乙無理,契約已簽訂,風險應由甲承擔
C乙有理,天災難預料
D甲乙皆有理,應由製造商負責
答案與詳解
乙原應6月15日交付,遲至7月15日才擬交付,屬給付遲延。遲延期間(7月12日)颱風致車泡水全毀,依民法規定遲延中發生不可抗力所致損失,風險仍由遲延之債務人乙承擔,乙不得向甲請求價款,乙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