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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某藥商聘有藥師甲於苗栗縣中山路登記藥商及駐店管理,該藥商於民國103年2月3日遷移地址至苗栗縣中正路,該藥商負責人及藥師甲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但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變更執業地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師甲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址,並未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正確答案
B該藥商負責人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C該藥商負責人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地址變更,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D藥師甲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申請變更執業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是向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同縣市公會地址變更不是藥師法罰鍰要件。

逐選項解析

A藥師甲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址,並未違反藥師法之規定✓ 正確
B該藥商負責人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易錯陷阱
藥商負責人辦理的是藥商登記事項變更,應適用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不是藥師法。雖然從103年2月3日遷移到2月22日申請,可能有藥商變更登記逾期問題,但本選項說成違反藥師法,法源錯誤。
C該藥商負責人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地址變更,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易錯陷阱
藥商地址變更的申請對象是原核准登記的衛生主管機關,不是藥師公會。藥師公會處理的是藥師會員、執業所在地相關事項,不能把藥商負責人的藥事法登記義務,誤換成向公會辦理。
D藥師甲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申請變更執業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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