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B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C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D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當時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機關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且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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