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5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課稅制度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可以申請退還所納稅額
B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自前開出售時繳納之稅額計算退還
C申請之條件必須為新購入之房地價格大於原出售之房地價格減除已納所得稅額正確答案
D重購退稅若為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C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新購價須大於「原售價」而非「售價減已納稅」,C 偷換概念。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法條規定是「新購房地價格 > 原出售房地價格」即可按比例退稅,而不是「原出售價減已納稅額」。本題偷換比較基準製造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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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新購價須大於「原售價」而非「售價減已納稅」,C 偷換概念。
比大小看「新購 vs 原售」,不是跟扣稅後比。先售後購、先購後售皆可,2 年內完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出售自住房地後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還已納房地合一稅,為所得稅法明文規定。
B✕
正確。申請退稅期限為重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5 年內,逾期即不得申請,屬於核課期間的特別規定。
C✓ 正確
錯誤。法條規定是「新購房地價格 > 原出售房地價格」即可按比例退稅,而不是「原出售價減已納稅額」。本題偷換比較基準製造陷阱。
D✕
正確。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制度,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適用,只要兩次交易時間差在 2 年內即可。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件
| 要件 | 內容 | 常見陷阱 | 實務重點 |
|---|
| 期限 | 售→購 2 年內完成 | 誤植為 3 或 5 年 |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 用途 | 自住房地 | 非自住不適用 |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 |
| 價格比較 | 新購價 > 原售價 | 誤為減已納稅後比較 | 小買大可全額、大買小按比例 |
| 申請期限 | 購入次日起 5 年內 | 與 2 年重購期混淆 | 向國稅局申請 |
| 適用順序 | 先售後購、先購後售皆可 | 誤以為僅先售後購 | 兩者要件相同 |
C 選項將「新購價 > 原售價」偷偷改成「新購價 > 原售價 − 已納稅額」。法條從未把已納稅額納入價格比較,這是考選部最愛的「多加一個減項」陷阱,乍看合理實則無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