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5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如何計算?
A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B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十
C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二十
D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五十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5年修法後,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公式為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105年1月1日施行之所得稅法第66-6條修正規定,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即「扣抵減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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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修法後,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公式為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看到「境內居住個人」+「可扣抵稅額」+105年後 → 直接選「減半」(×50%)。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104年以前的舊制公式(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105年修法改為部分扣抵(減半),此選項為舊法陷阱。
B✕
10%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與股東可扣抵稅額公式無關,屬數字混淆干擾選項。
C✕
20%並非可扣抵稅額的法定比率,亦非任何階段的扣抵標準,為干擾選項。
D✓ 正確
依105年1月1日施行之所得稅法第66-6條修正規定,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即「扣抵減半」制度。
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對照(105年修法)
| 股東類型 | 105年前 | 105年後 | 108年後 |
|---|
| 境內居住個人 | 股利淨額×扣抵比率 | ×50%(減半) | 廢除,改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
| 非居住者個人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境內營利事業 | 不計入所得 | 不計入所得 | 不計入所得 |
本題考查稅法歷次修訂的差異。104年前兩稅合一扣抵公式為「股利淨額×扣抵比率」;105年修法改為「股利淨額×扣抵比率×50%」(減半扣抵)。考生若以舊法記憶會誤選前版答案。108年後兩稅合一制度廢除,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本題成為歷史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