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利息所得
B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正確答案
C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D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B正確答案
短期票券利息採 10% 分離課稅,為所得稅法明定的固定稅率課稅制度。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個人持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於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採 10%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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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短期票券利息採 10% 分離課稅,為所得稅法明定的固定稅率課稅制度。
記住「分離課稅四兄弟」: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 一律 10%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所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其他所得」而非利息所得,且採 10%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B✓ 正確
正確。個人持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屬於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採 10%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C✕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同樣採 10% 分離課稅,「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D✕ 陷阱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採 10% 分離課稅,已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 萬元)之規定。
個人利息/金融所得課稅方式對照
| 所得類型 | 課稅方式 | 稅率 | 可否適用儲蓄扣除額 |
|---|
| 銀行存款利息 | 併入綜所稅 | 5%-40% | 可(27萬) |
| 短期票券利息 | 分離課稅 | 10% | 不可 |
|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利息 | 分離課稅 | 10% | 不可 |
| 證券化商品利息 | 分離課稅 | 10% | 不可 |
| 結構型商品所得 | 分離課稅(其他所得) | 10% | 不可 |
A 選項把「其他所得」偷換成「利息所得」,D 選項則利用考生對儲蓄投資扣除額的印象設陷。關鍵在於:凡屬 10% 分離課稅之所得,一律不能再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兩者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