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6 年第 23 題單選題
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正確答案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C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的「視為不中斷」期間多為六個月,告知訴訟亦為六個月而非一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35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選項誤植為一年,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的「視為不中斷」期間多為六個月,告知訴訟亦為六個月而非一年。
記住「請求、告知訴訟、調解等,後續不起訴的寬限期原則上都是六個月」,看到一年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敘述正確。
B✕
依民法第131條,起訴中斷時效,若因不合法受駁回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民法第135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選項誤植為一年,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敘述正確。
消滅時效中斷後「視為不中斷」之期間整理
| 中斷事由 | 後續行為要求 | 法定期間 | 法條依據 |
|---|
| 請求 | 不起訴 | 6個月 | 民法第130條 |
| 告知訴訟 | 不起訴 | 6個月 | 民法第135條 |
| 聲請調解/提付仲裁 | 不起訴/不聲請 | 6個月 | 民法第133條 |
| 申報和解/破產債權 | 不起訴 | 6個月 | 民法第134條 |
命題者常將民法中多數「視為不中斷」的 6 個月期間,替換為 1 年或 3 個月來混淆考生。請牢記除了少數特殊規定外,中斷後未續行程序的寬限期原則上多為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