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B非經債務人承認,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
C非將債權之證明文件交付於受讓人,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D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但須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注意是「對債務人」,不是「對當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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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但須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主張。
記口訣:「讓與即生效,通知始對抗」——對當事人生效 vs. 對債務人生效要分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於讓與當事人間」。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即生效,通知與否不影響當事人間效力,只影響對債務人能否主張。
B✕
債權讓與不需債務人承認或同意,這是與「債務承擔」最大差別。債務承擔才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
C✕
交付債權證明文件是讓與人的附隨義務,非讓與的生效要件。沒交付文件,讓與仍有效,只是受讓人可請求交付。
D✓ 正確
正解。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注意是「對債務人」,不是「對當事人間」。
債權讓與三階段效力
| 階段 | 生效要件 | 效果 | 法條 |
|---|
| 當事人間 | 讓與合意 | 受讓人取得債權 | 民法§294 |
| 對債務人 | 通知債務人 | 得向債務人主張 | 民法§297 |
| 對第三人 | 登記或公示(特殊債權) | 對抗第三人 | 特別規定 |
A 選項最容易誤選!它把「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偷換成「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範圍擴張。記住:通知只影響「對債務人」能否主張,讓與人與受讓人間自合意時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