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6 年第 33 題單選題
甲與其叔父乙,因故共同殺害甲父X。有關共同正犯之甲、乙兩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雖符合普通殺人罪,但因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規定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乙欠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不影響共同正犯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和乙為共同正犯,故應成立相同罪名之犯罪正確答案
D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C正確答案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故甲乙罪名可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共同正犯原則上罪名相同,但遇「不純正身分犯」為例外。本題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272),乙則僅成立普通殺人罪(刑271),罪名不同,這正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故甲乙罪名可不同。
看到「共同正犯必成立相同罪名」直接選錯!身分犯是例外,各自依身分論罪。
逐選項分析
A✕
甲殺父同時該當普通殺人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敘述正確。
B✕
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身分之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但科以通常之刑。乙雖無卑親屬身分,不影響甲本身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共同正犯原則上罪名相同,但遇「不純正身分犯」為例外。本題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272),乙則僅成立普通殺人罪(刑271),罪名不同,這正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D✕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在普通殺人罪基礎上,因身分而加重其刑,屬「加減身分犯」即不純正身分犯(刑法第31條第2項),敘述正確。
純正 vs 不純正身分犯
| 類型 | 身分作用 | 條文依據 | 範例 |
|---|
| 純正身分犯 | 身分是犯罪成立要件(無身分不成罪) | 刑法§31 I | 公務員收賄罪 |
| 不純正身分犯 | 身分僅影響刑度加重或減輕 | 刑法§31 II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生母殺嬰罪 |
C 選項利用「共同正犯成立相同罪名」的一般印象設陷阱。實務見解在不純正身分犯情形採「罪名分立說」,甲有身分論殺尊親屬罪,乙無身分僅論普通殺人罪,罪名不同但仍為共同正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