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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6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法條競合考點:身分犯共犯

甲與其叔父乙,因故共同殺害甲父X。有關共同正犯之甲、乙兩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雖符合普通殺人罪,但因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規定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乙欠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不影響共同正犯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和乙為共同正犯,故應成立相同罪名之犯罪正確答案
D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故甲乙罪名可不同。

逐選項解析

A甲之行為雖符合普通殺人罪,但因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規定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條競合✕ 錯誤
甲殺父同時該當普通殺人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敘述正確。
B乙欠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不影響共同正犯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身分犯共犯✕ 錯誤
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身分之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但科以通常之刑。乙雖無卑親屬身分,不影響甲本身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敘述正確。
C甲和乙為共同正犯,故應成立相同罪名之犯罪✓ 正確
D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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