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6 年第 28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乙,乙付清買賣價金,甲將A地交付給乙使用,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之債權本身消滅
B乙向法院起訴之訴權消滅
C乙占有A地為無權占有
D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債權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就是我國採的「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不消滅、訴權不消滅,只是甲取得一個「可以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抗辯權,須由甲主動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債權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看到「消滅時效完成」直接想:債權還在,只是對方可以『賴帳』—這就是抗辯權發生主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權利消滅主義」立法例(如日本民法),我國不採。時效完成後,乙的債權本身仍存在,只是變成「自然債權」,甲若自願履行仍有效,不得請求返還。
B✕ 陷阱
這是「訴權消滅主義」立法例(如德國舊法、蘇聯法),我國亦不採。乙仍可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因時效完成而駁回起訴,只有在甲行使抗辯權後,法院才會判乙敗訴。
C✕
乙因買賣契約取得A地並受甲交付占有,是基於合法原因占有,屬「有權占有」。縱使未辦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完成,也不會讓乙變成無權占有。這題在混淆「債權時效」與「占有正當性」。
D✓ 正確
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就是我國採的「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不消滅、訴權不消滅,只是甲取得一個「可以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抗辯權,須由甲主動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
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三大立法例
| 立法例 | 效果 | 採用國 | 本題對應 |
|---|
| 權利消滅主義 | 債權本身消滅 | 日本民法 | A(錯) |
| 訴權消滅主義 | 起訴權消滅 | 德國舊法 | B(錯) |
| 抗辯權發生主義 | 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 我國民法 | D(正解) |
最大陷阱是 A 選項「債權消滅」—很多考生直覺認為「時效完成 = 權利消失」,但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並未消滅!若甲不知情而自願辦理移轉,事後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這就是「自然債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