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乙,乙付清買賣價金,甲將A地交付給乙使用,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乙請求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之債權本身消滅
B乙向法院起訴之訴權消滅
C乙占有A地為無權占有
D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就是我國採的「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不消滅、訴權不消滅,只是甲取得一個「可以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抗辯權,須由甲主動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