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涉嫌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向法官請求傳喚該移送警察局分局長到庭,證明其為義警,平日在交通路口幫忙指揮交通、護送婦幼過馬路等優良事蹟,用以佐證他不可能肇事逃逸。試問其聲請有無理由?
A沒有理由,因為該管分局長依法應迴避,不能出庭
B有理由,因為此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應於審判期日詳為調查
C有理由,因為有調查可能性
D沒有理由,因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刑訴法第163條之2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義警事蹟與肇逃事實無關,駁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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