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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30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提起上訴,其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C被告指定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因辯護人之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被告得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D計算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20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回復原狀須「非因過失」遲誤,若因辯護人過失,視為當事人過失,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為什麼答案是 C

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時,其過失視同被告之過失,不符合「非因過失」的要件,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此為實務通說(最高法院判例)立場。

考點:在途期間扣除考點:回復原狀要件考點:代理人過失擬制考點:上訴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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