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在警察局所為之證詞,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採為證據?
A證人在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B證人在偵訊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證詞不同
C證人在審判中到庭表示為被告之配偶,拒絶陳述
D證人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證人所在不明傳喚不到,且具備「特信性」與「必要性」,其警詢筆錄例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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