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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41單選題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A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B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正確答案
C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D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為什麼答案是 B

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依刑訴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即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就第 3 趟竊取行為一併審判。

考點:追加起訴誤用考點:審判不可分考點:不告不理誤解考點:無關概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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