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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代理瑕疵考點:新證物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B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C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正確答案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訴496、497條列舉再審事由:新證「物」可,新證「人」不可。

逐選項解析

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理瑕疵✕ 錯誤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屬民訴第496條第1項第5款明文列舉的再審事由,程序有重大瑕疵。
B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新證物✕ 錯誤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且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裁判,屬民訴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屬「物證」範疇。
C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正確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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