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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46單選題

下列對於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拒絕進行協商正確答案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團體協約法第6條列舉三種「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態樣;勞方多工會無法產生代表時,應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非屬得拒絕協商之正當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錯誤者。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而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應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該情形並非該條所列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態樣,亦不得作為他方拒絕協商之正當理由,故本敘述錯誤,為正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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