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A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B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D不會受罰
答案與詳解
依營養師法第29條,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業務,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林小姐畢業已逾五年,不適用豁免規定,故兩人皆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