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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10單選題

甲、乙婚後無子女,甲希望收養其兄之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必須與乙共同收養丙正確答案
B甲為丙之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過近,甲不得收養丙
C丙若已成年,則丙被收養毋庸得丙之父母之同意
D丙與甲為近親收養,只須辦理收養登記,毋庸經過法院認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分不相當才禁止收養。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甲已婚,欲收養丙必須與配偶乙共同收養,這是保障被收養人家庭完整性的制度。

考點:夫妻共同收養考點:近親收養限制考點:被收養人同意考點:法院認可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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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