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 109 年 · 第 34 題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09 年 第 34 題 單選題
A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不慎將原處分機關「A市政府」誤寫為「A市政俯」。試問該行政處分應如何處理? D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不影響處分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A市政府」誤寫成「A市政俯」屬於顯然錯誤(誤寫),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原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不影響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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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行政處分「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不影響處分效力。
看到「誤寫」「誤算」「錯字」→ 秒選更正,記住關鍵字「顯然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撤銷是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打錯字不是違法瑕疵,用撤銷太重,且會讓原處分失效,不合比例。
B ✕
廢止是針對「合法但不合時宜」的處分向將來失效,跟錯字完全無關,這裡處分本身合法有效,只是字寫錯。
C ✕ 陷阱
補正是針對「程序或方式瑕疵」的補救(如漏附理由、未給陳述機會),屬於瑕疵治癒制度,跟誤寫誤算不同層次。
D ✓ 正確
「A市政府」誤寫成「A市政俯」屬於顯然錯誤(誤寫),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原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不影響處分效力。
行政處分瑕疵處理四大招 制度 對象 效果 典型情形 撤銷 違法處分 溯及失效 依據法令錯誤 廢止 合法處分 向將來失效 情事變更、不合時宜 補正 程序/方式瑕疵 瑕疵治癒 漏附理由、未聽陳述 更正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處分效力不變 錯字、算錯金額
行政處分出包後有四條路:撤銷(違法)、廢止(合法但情事變更)、補正(程序瑕疵)、更正(顯然錯誤)。考選部最愛考你會不會分辨「補正 vs 更正」:補正是治癒程序瑕疵(例如忘記給陳述意見機會),更正是處理誤寫誤算這種顯然錯誤。判斷關鍵在於錯誤類型:如果是打錯字、算錯數字、抄錯姓名,這些「看一眼就知道錯」的情況,原處分機關可以隨時更正,而且更正後處分效力從頭就算對的。最常見的陷阱是把打錯字當成要補正,但其實錯字根本不是程序問題,直接更正就好,記住這組對照就不會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