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出售A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請求乙搬離A屋正確答案
B丙得請求乙返還買賣A屋之價金
C乙得請求丙將A屋所有權名義移轉給乙
D乙得請求丙返還買賣A屋之價金
A正確答案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於借用或使用關係,丙為A屋所有權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A屋之所有人。乙雖先占有使用,但僅對甲有債權請求權,無法對抗丙的所有權。丙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搬離A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於借用或使用關係,丙為A屋所有權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
債權相對性:乙對甲的債權不能對抗已登記為所有人的丙。丙憑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勝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丙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A屋之所有人。乙雖先占有使用,但僅對甲有債權請求權,無法對抗丙的所有權。丙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搬離A屋。
B✕ 陷阱
乙的買賣契約是與甲成立,價金也是付給甲。丙與乙之間無任何契約關係,依債權相對性,丙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價金,該價金也非丙所付出。
C✕ 陷阱
甲乙間買賣契約雖有效,但甲未移轉登記給乙,乙僅有債權請求權可向甲主張。乙與丙無契約關係,且丙係善意或惡意均已取得登記所有權,乙無權直接請求丙移轉登記。
D✕
乙付價金給甲而非丙,丙手上根本沒有乙的價金,乙應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或解約返還價金,而非向丙請求。當事人錯置。
一屋二賣的法律關係
| 當事人 | 法律地位 | 可主張權利 | 對象 |
|---|
| 甲 | 原所有人(已移轉) | 收取雙方價金 | — |
| 乙 | 債權人(未登記) | 債務不履行損賠 | 甲 |
| 丙 | 現所有人(已登記)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乙 |
本題陷阱在於B、D選項把「價金返還」對象弄錯。乙的價金是付給甲,與丙無關;丙取得房屋的對價也是付給甲。債權相對性下,金錢請求只能向契約相對人主張,不可跳過甲直接找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