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子乙及一女丙,丙結婚前,甲請求丙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並贈與丙現金100萬元。十年後甲死亡,遺有財產300萬元,乙主張丙已拋棄繼承,有理否?
A有理,因為丙已結婚,喪失繼承權
B有理,因為丙已有簽切結書,有契約之拘束力
C無理,因為丙僅獲得100萬元,尚不足法定應繼分
D無理,因為繼承權不得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拋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繼承權為期待權,須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始得拋棄。生前拋棄繼承違反民法強制規定,自始無效,丙仍保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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