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事件並非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收容聲請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正確答案
D環境教育講習事件
C正確答案
收容聲請、交通裁決、環境教育講習等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國家賠償則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並非行政訴訟庭管轄,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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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收容聲請、交通裁決、環境教育講習等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國家賠償則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
問「並非」地院行政庭管轄者→國家賠償走民事程序,選C。
逐選項分析
A✕
收容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明定,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屬簡易、特別程序之範疇。
B✕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裁罰之救濟)依行政訴訟法,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 正確
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並非行政訴訟庭管轄,故為本題答案。
D✕
環境教育講習屬行政罰之裁處,相關救濟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事件 vs 國家賠償
| 事件類型 | 管轄法院 | 適用程序 |
|---|
| 收容聲請事件 | 地院行政訴訟庭 | 行政訴訟(特別程序) |
| 交通裁決事件 | 地院行政訴訟庭 | 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程序) |
| 環境教育講習事件 | 地院行政訴訟庭 | 行政訴訟 |
| 國家賠償事件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民事訴訟程序 |
國家賠償雖源於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看似「行政」事件,但依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其損害賠償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而非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考生易因「公法爭議=行政訴訟」的直覺而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