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A屋給乙,甲先將A屋交付給乙,約定甲必須在七天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也必須同時交付價金400萬元。但是訂約後第三天發生颱風,A屋被洪水沖毀。若甲乙間契約未另有訂定,依民法規定,甲、乙間關係為何?
A甲免除給付A屋之義務,乙亦免除給付價金400萬之義務
B甲免除給付A屋之義務,乙仍須給付價金400萬元正確答案
C甲仍應給付A屋,但陷於給付不能,故須對乙損害賠償;乙免除給付價金400萬之義務
D甲仍應給付A屋,但陷於給付不能,故須對乙損害賠償;乙仍須給付甲價金4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A屋已交付乙,颱風致屋毀屬不可歸責雙方,甲免給付義務(第225條),但危險已移轉乙,乙仍須付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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