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醫師受僱於乙醫院(法人),丙與乙醫院訂定醫療契約,由甲醫師為丙執行醫療業務,若甲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因為過失造成丙之人身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丙對甲醫師得主張侵權責任
C丙對乙醫院得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D丙對乙醫院得主張僱用人連帶賠償之侵權責任
A正確答案
醫療契約當事人為醫院,醫師僅為履行輔助人;依債之相對性,病患不得對醫師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契約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醫療契約存在於丙與乙醫院之間,甲醫師僅為履行輔助人,非契約當事人。依債之相對性,丙不得對甲主張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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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療契約當事人為醫院,醫師僅為履行輔助人;依債之相對性,病患不得對醫師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契約責任。
契約責任找醫院,侵權責任找醫師。本題問不完全給付(契約責任),只能向契約相對人(醫院)主張,故選非當事人的醫師。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醫療契約存在於丙與乙醫院之間,甲醫師僅為履行輔助人,非契約當事人。依債之相對性,丙不得對甲主張不完全給付。
B✕
甲醫師執行業務時過失侵害丙之身體權,構成侵權行為,丙得依民法第184條對實際行為人甲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C✕
乙醫院為醫療契約債務人,甲醫師為其履行輔助人。依民法第224條及第227條,丙得向契約相對人乙醫院主張不完全給付。
D✕
甲為乙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侵害丙之權利,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乙醫院應與甲連帶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之請求權基礎與相對人
| 請求權基礎 | 相對人 | 法條依據 | 說明 |
|---|
| 不完全給付 | 乙醫院 | 民法第227、224條 | 基於債之相對性,僅能向契約當事人主張 |
| 侵權行為 | 甲醫師 | 民法第184條 | 甲為實際侵權行為人,負自己侵權責任 |
| 僱用人連帶責任 | 乙醫院 | 民法第188條 | 乙為僱用人,與受僱人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
考生常將「實際看診的醫師」誤認為醫療契約當事人。請牢記「債之相對性」,契約責任只能找「簽約的醫院」,醫師只是「履行輔助人」,不負契約責任,只負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