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公職人員甲因為詐領助理費,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定罪,雖然該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法院考量甲是初犯等各項減輕事由,將宣告刑定為 2 年有期徒刑。就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緩刑正確答案
B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得易科罰金
C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宣告易服社會勞動
D甲得於執行徒刑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A正確答案
宣告刑2年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2年以下),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緩刑;但2年已超過易科罰金6月上限,不得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
為什麼答案是 A
宣告刑2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74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緩刑要件,法院得依職權審酌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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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宣告刑2年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2年以下),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緩刑;但2年已超過易科罰金6月上限,不得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先看宣告刑度:緩刑門檻是2年以下,易科罰金門檻是6月以下。宣告刑2年,只過得了緩刑那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宣告刑2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74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緩刑要件,法院得依職權審酌宣告緩刑。
B✕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限「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始得易科,宣告刑2年遠超此限,不得易科罰金。
C✕
易服社會勞動亦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前提,宣告刑2年不符資格,且該制度非以「聲請」發動即可成立。
D✕
同樣受限於刑法第41條六月以下之門檻,宣告刑2年已超過,甲無從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刑法輕刑替代措施比較
| 制度 | 門檻 | 本題2年宣告刑是否適用 |
|---|
| 緩刑(第74條)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適用 |
| 易科罰金(第41條)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不適用 |
| 易服社會勞動(第41條) |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不適用 |
考生常把「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門檻搞混,誤以為只要宣告刑不算太重(如2年)就都能適用。事實上兩者門檻差異極大:緩刑看2年以下,易科罰金看6月以下,本題2年宣告刑只跨過緩刑門檻,其餘選項皆因超過6月上限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