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公職人員甲因為詐領助理費,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定罪,雖然該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法院考量甲是初犯等各項減輕事由,將宣告刑定為 2 年有期徒刑。就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緩刑正確答案
B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得易科罰金
C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宣告易服社會勞動
D甲得於執行徒刑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A正確答案
宣告刑2年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2年以下),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緩刑;但2年已超過易科罰金6月上限,不得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
逐選項解析
A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緩刑緩刑要件✓ 正確
宣告刑2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74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緩刑要件,法院得依職權審酌宣告緩刑。
B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門檻✕ 錯誤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限「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始得易科,宣告刑2年遠超此限,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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