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3 年內為之
B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其條件未成就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C其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撤銷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D受益人因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法行政處分適用「廢止」,違法行政處分適用「撤銷」。廢止除斥期間為2年,且因法規變更廢止授益處分時,應給予信賴補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或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法行政處分適用「廢止」,違法行政處分適用「撤銷」。廢止除斥期間為2年,且因法規變更廢止授益處分時,應給予信賴補償。
看到「合法」處分秒聯想「廢止」,直接刪除寫「撤銷」的選項(C);廢止期間是2年(A錯);附停止條件未成就根本沒生效(B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選項故意寫成3年來騙人。
B✕ 陷阱
附「停止條件」未成就時,行政處分根本還沒發生效力,無從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得廢止的是受益人未履行「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C✕ 陷阱
合法行政處分適用「廢止」,違法行政處分才適用「撤銷」。法規或事實變更致對公益有危害,是「廢止」的事由,選項故意用「撤銷」兩字張冠李戴。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或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行政處分:撤銷 vs 廢止
| 比較項目 | 撤銷 (Revocation) | 廢止 (Abrogation) |
|---|
| 適用對象 | 「違法」的行政處分 | 「合法」的行政處分 |
| 瑕疵發生時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特定事由 |
| 效力狀態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原則上「向將來」失效 |
| 除斥期間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 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 |
行政處分事後要翻盤,關鍵看「當初合不合法」。合法處分後來不想要了叫「廢止」,違法處分要推翻叫「撤銷」,這是行政程序法最基礎的二分法。實務最常出包的是廢止時機:授益處分的廢止除斥期間是2年,逾期就不能動,但撤銷違法處分理論上不受時間限制。另一個考點是信賴保護:如果人民依法取得許可,後來法規修改導致機關廢止,必須給信賴利益補償,不能說改就改讓人民白忙一場。選項最愛混淆「法規變更後能否溯及撤銷」跟「廢止時是否補償」,記住合法的只能廢止且要補償,違法的才能撤銷且通常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