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行政訴訟管轄考點:重新審查程序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其認為有理由者,得變更原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C提起訴願之後,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D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B正確答案
訴願法第58條: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有理由可自行變更處分,無須進入訴願審議。
逐選項解析
A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管轄✕ 易錯陷阱
錯誤有二:①期間是 2 個月內起訴沒錯,但②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非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不是第一審管轄法院。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其認為有理由者,得變更原行政處分重新審查程序✓ 正確
正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這是訴願前置的自我審查機制。
C提起訴願之後,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錯誤
D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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