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 年第 46 題單選題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駁回訴願之決定
B逕為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C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正確答案
D部分撤銷原處分與部分駁回訴願
C正確答案
訴願法禁止不利益變更,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81條但書明定: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即「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此為保障人民救濟權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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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法禁止不利益變更,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
逐選項分析
A✕
訴願無理由時,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屬法定決定類型之一。
B✕
訴願有理由時,受理機關得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屬合法決定。
C✓ 正確
訴願法第81條但書明定: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即「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此為保障人民救濟權之核心。
D✕
原處分若可分,受理機關當然得就有理由部分撤銷、無理由部分駁回,屬合法的部分決定。
訴願決定類型總覽
| 情形 | 決定方式 | 是否合法 | 依據 |
|---|
| 訴願無理由 | 駁回 | ✓ | 訴願法第79條 |
| 訴願有理由 | 撤銷/變更/發回 | ✓ | 訴願法第81條 |
| 部分有理由 | 部分撤銷、部分駁回 | ✓ | 訴願法第81條 |
| 更不利於訴願人 | 禁止 | ✗ | 訴願法第81條但書 |
容易誤以為訴願機關權力最大什麼都能決定。實則訴願法特別設下「禁止不利益變更」的保護傘,避免人民因提起訴願反遭更重處分而不敢救濟,是行政救濟制度的基本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