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訴請確認解聘處分失效
B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訴請撤銷該核准處分
C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撤銷該解聘處分正確答案
D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確認聘任關係繼續存在
答案與詳解
依教師法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實務,教評會解聘決議即為行政處分,教師受該決議不利處分,即可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救濟,不必等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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